《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發(fā)布

來源:國家能源局 編輯:jianping 行政處罰裁量權
11日, 國家能源局印發(fā)修訂后的《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減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確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減少行政處罰自由裁
11日, 國家能源局印發(fā)修訂后的《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減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確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減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確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文件。
第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文件。
第三條 本文件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國家能源局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后果等具體情節(jié),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履行時限等作出裁斷、選擇和適用的權力。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過罰相當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二)公平公正原則。對于性質相同、情節(jié)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對情節(jié)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四)程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和國家能源局關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guī)定。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五)綜合裁量原則。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綜合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且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以下情節(jié):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的持續(xù)時間;
(四)違法行為造成的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程度;
(五)改正違法行為的態(tài)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七)違法行為人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
(八)違法行為人違法次數。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法律規(guī)定不予處罰的主體;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六)其他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裁量制,即劃分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等級。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當事人適用的行政處罰,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中法定幅度內選擇較低限至中限進行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一種處罰種類中法定幅度內選擇中限至高限進行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經執(zhí)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各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并處罰款的,對于減輕處罰情形不再并處罰款;對于從輕處罰情形可以不并處罰款;對于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情形應當并處罰款。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并處罰款的,對于減輕處罰情形可處以低于規(guī)定處罰幅度的罰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罰款最低限額的20%;對于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情形應當在規(guī)定處罰幅度內并處罰款。
第十二條 罰款幅度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規(guī)定為一定數額的倍數的,從輕處罰應當不高于最高罰款倍數金額的40%,一般處罰在規(guī)定最高罰款倍數金額的40%至60%,從重處罰應當不低于規(guī)定最高罰款倍數金額的60%。
(二)罰款規(guī)定為最低限額以上和最高限額以下固定金額的,從輕處罰不能低于最低限額金額,浮動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差額的40%,一般處罰不能低于從輕處罰的最高浮動金額,浮動區(qū)間在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差額的40%至60%之間浮動,從重處罰應當不低于一般處罰的最高浮動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金額。
(三)罰款規(guī)定為最高限額以下固定金額的,從輕處罰應當不高于規(guī)定最高限額的40%,一般處罰在規(guī)定最高限額的40%至60%,從重處罰應當不低于規(guī)定最高限額的60%。
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較重等具體情形的罰款幅度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yōu)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guī)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先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責令改正或者限期辦理沒有明確期限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合理期限。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對于已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含移送線索案件),除依法應當給予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行政處罰外,暫不作出其他類型的行政處罰。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待案件材料退回后再行處罰。
第十六條 行使裁量權、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并根據違法事實和從重、從輕、減輕情節(jié),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guī)范行使。
第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通過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行政執(zhí)法評議考核、行政執(zhí)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定期對經辦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對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據法定職權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社會經濟和行政管理實際情況在各處罰幅度范圍內調整。
第二十條 本文件所稱“至”,下限數包括本數,上限數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文件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蛾P于印發(fā)<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指引>的通知》(國能發(fā)監(jiān)管〔2017〕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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