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加州立法機構通過了AB 2514法案。這個法案要求加州最大的三家投資者擁有的電力公司(investor owned utilities, IOU) 在2014-20的期間購買1,325MW的儲能系統,而這些儲能系統必須在2024年以前部屬完畢。2014年的采購目標是200MW但是這三家IOU已經(或正在)購買高達350MW!
2010年,加州立法機構通過了AB 2514法案。這個法案要求加州最大的三家投資者擁有的電力公司(investor owned utilities, IOU) 在2014-20的期間購買1,325MW的儲能系統,而這些儲能系統必須在2024年以前部屬完畢。2014年的采購目標是200MW但是這三家IOU已經(或正在)購買高達350MW。
除了要求IOU以外, AB 2514也要求公共電力公司(publicallyowned utilities) 設定適當的儲能采購目標。在南方公共電力機構 (Southern Public Power Authority)的十二家公司里,有八家決定由于儲能系統缺乏成本效益而不設采購目標。有兩家響應現有的儲能系統已滿足現有的需求。
終端使用者的開發(fā)商可以申請自發(fā)電激勵計劃(Self-Generation Incentiveprogram, SGIP)的補助。目前,此計劃已支付或保留1.84億美元給104MW的儲能系統。
在提出采購目標的同時,加州政府正積極的在厘清規(guī)范儲能系統的市場規(guī)則。此目標是優(yōu)化儲能在能源系統的價值,譬如強化電網平衡或提高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量的比率。
加州電力市場結構
作者:蕭儀俊 來源:彭博新能源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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