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eldCo 似乎在中國的光伏電站運營商中,正在掀起一股熱潮。
專訪美國紐約州注冊律師、能源金融專家郭劍寒
YieldCo 似乎在中國的光伏電站運營商中,正在掀起一股熱潮。
“YieldCo是一種新興的新能源融資工具,起源于美國 ,現已傳播至歐洲,在歐美光伏行業(yè)都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美國紐約州注冊律師、能源金融專家郭劍寒對記者介紹。
“我們很欣喜地看到,國內的光伏電站運營商如協(xié)鑫和阿特斯都表示要嘗試YieldCo,打造自己新的融資平臺。這是一種積極和有益的探索”,郭劍寒同時強調,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的金融制度環(huán)境和光伏電站運營水平,與美國差異很大,因此中國移植美國的YieldCo模式將面臨諸多挑戰(zhàn)。
郭劍寒是美國紐約州注冊律師,兼具中國律師資格,現于中國民生銀行從事能源投行業(yè)務。曾就職于某著名投資銀行多年,在傳統(tǒng)能源、新能源與節(jié)能環(huán)保等領域的境內外并購交易、股債權融資、私募股權投資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
詳解YieldCo的架構
記者:從投資機構的角度來看,什么是YieldCo?其典型架構是怎樣的? 郭劍寒:YieldCo是一種收益導向(yield-oriented)的融資模式,它是由某母公司創(chuàng)設的持有一定規(guī)模資產,并將該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以股息(dividend)形式按年或按季支付給股東的子公司,且多通過上市來公開募集資金。與傳統(tǒng)上市公司不同,YieldCo的投資者更關注公司現金流的長期穩(wěn)定,而非盈利能力的快速增長。YieldCo創(chuàng)設的核心目標是募集低成本資金。
我們以NRG Yield為例來看看YieldCo的典型架構。首先,母公司NRG Energy將其擬置入能源資產納入NRG Yield LLC旗下。其次,母公司創(chuàng)設NRG Yield(YieldCo)并上市募集資金,完成后公眾股東持有A類普通股,享有YieldCo的100%收益(economic interest)和44.7%投票權,母公司則持有B類普通股,不享有YieldCo收益但享有55.3%投票權,能夠對YieldCo實施控制。再次,YieldCo用募集到的低成本資金獲得NRG Yield LLC的100%A類份額,成為NRG Yield LLC的獨家管理人并享有其44.7%收益,母公司則持有NRG Yield LLC的100%B類份額并享有其55.3%收益。最后,實際控制能源資產的NRG Yield LLC可以用該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置換高成本融資或用于項目建設。
在這一架構下,母公司通過55.3%投票權對YieldCo實施控制,同時通過在NRG Yield LLC中的B類份額獲得資產55.3%收益。YieldCo通過成為NRG Yield LLC的獨家管理人實現對資產的控制,并通過LLC的轉嫁稅收實體功能(即LLC層面不繳所得稅),將其享有的資產44.7%收益?zhèn)鲗Ыo公眾股東。
記者:為什么會出現YieldCo模式? 郭劍寒:YieldCo與早先出現的MLPs(如Brookfield Renewable Energy Partners)和REITs(如Hannon Armstrong Sustainable Infrastructure)類似,都是收益導向的融資方式,且均可在美國公開上市交易。
YieldCo是Yield Corporation的簡寫,而且這個Corporation屬于美國法上的C-corporation.YieldCo模式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以C-corporation成熟的稅務規(guī)則來應對MLPs和REITs面臨的一些稅務處理問題。
例如,MLPs份額持有人需要處理繁雜的K-1表格,REITs的股東層面所得稅率較高,而且MLPs和REIT的轉嫁稅收實體功能(即僅在份額持有人或股東層面納稅)也備受詬病,需要重新立法支持或對其法律適用進行澄清。值得注意的是,像NextEra Energy Partners這種采用合伙架構但卻選擇按照C-corporation納稅的企業(yè),也被視為YieldCo的一種形式。
作者:王爾德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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