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能源效率無疑堪稱世界最高水平。這是1970年代爆發(fā)石油危機之后,政府、企業(yè)和國民努力奮斗的成果。也稱得上是“改善大國”日本獨有的成果。
而在采用可再生能源方面,日本卻在發(fā)達國家中甘居人后。在世界上,裝機容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是風力發(fā)電,但日本的成績僅僅是德國的10分之1左右。
與火力發(fā)電和核電相比,可再生能源生產1千瓦時電量的發(fā)電成本高,沒有經濟競爭力。因此,普及必須依靠政策的支持。從理論上說,政府只按照環(huán)境負荷,向化石燃料課以重稅即可,但由于經濟影響大,多數國家推行的都是其他代替制度。作為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制度(RPS)與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原本難分高下,但從實際情況來看,FIT對可再生能源在全世界的普及起到了更強的推動作用。
可以認為,其理由之一在于,要求電力公司必須采用可再生能源發(fā)電的RPS在政治方面會受到電力公司的強烈影響。在電力公司對于經濟界、行政及政治具有強大影響力的日本,RPS的負面影響體現得比在其他國家更加強烈。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民主黨執(zhí)政的2012年,日本將促進普及可再生能源的制度從RPS轉換成FIT具有重大意義。實際上,自此以后,日本的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大幅增加。并且?guī)恿岁P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yè)和國民的增加。本文雖然指出了日本FIT制度存在的課題,但目的是希望將來得到改善,筆者對于日本推行FIT是支持的。
FIT是否對用電方也有報償?
根據FIT制度規(guī)定,推廣采用可再生能源伴隨的成本由廣大的用電方承擔。對于這些負擔應當如何給予回報?首先要通過提高具有高度可持續(xù)性的可再生能源在供電中所占的比例,改善能源安全;再就是為控制全球變暖做出貢獻;然后在此基礎上,促進可再生能源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
遺憾的是,目前日本的FIT制度尚未充分滿足這些條件。自從日本實行FIT以來,設備認證數量增長一枝獨秀的是太陽能發(fā)電,而且其中主要是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大規(guī)模光伏電站)。市場眼下的狀態(tài),已經可以稱之為百萬瓦級太陽能泡沫。
投資集中到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有兩個原因。一是日本FIT設定的收購價格堪稱“盛宴”,而其中太陽能發(fā)電的單價更是“美味”。因為單價較高,電力企業(yè)在經濟上完全有余力選擇技術風險低的日本企業(yè)。不只是太陽能電池企業(yè),比較而言不需要高度專業(yè)技術的安裝相關企業(yè)也實現了高收益。2013年,日本政府為了控制對于太陽能發(fā)電的偏重,把收購價格從1千瓦時42日元(含稅)下調到了37.8~38日元,但電力企業(yè)依然有利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