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公告

2013-01-16 10:38:06 太陽能發(fā)電網(wǎng)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2013年1月15日,公司收到通知,原告魏民安、濮陽瑞穗小額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起訴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2013年1月15日,公司收到通知,原告魏民安、濮陽瑞穗小額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起訴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濮陽分公司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013年1月15日,公司收到通知,原告馬秀麗、王貴賢向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起訴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xiàn)已更名為“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濮陽分公司、山東力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3、2013年1月1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濮民初字第2660-1號、第2662-1號;(2013)濮民初字第169號、第170號。裁定凍結(jié)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xiàn)已更名為“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共計960萬元 ,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根據(jù)《證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二、有關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原告:魏民安

  被告: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被告: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濮陽公司)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合計286萬元及相應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濮陽公司自2011年9月8日始多次從原告處借款合計本金286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時支付本息。

  根據(jù)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濮民初字第170號,原告已申請并獲準凍結(jié)本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分行古田支行賬號:42001226447050002760戶的存款280萬元整。

  (二)原告:魏民安

  被告: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被告: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濮陽公司)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合計250萬元及相應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濮陽公司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10日從原告處借款合計本金25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時支付本息。

  根據(jù)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濮民初字第169號,原告已申請并獲準凍結(jié)本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分行古田支行賬號:42001226447050002760戶的存款280萬元整。

  (三)原告:濮陽瑞穗小額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穗公司”)

  被告: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被告: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原公司)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萬元及相應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濮陽公司2011年8月11日從原告處借款本金300萬元,并授權(quán)明立恩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時支付本息。

  (四)原告:馬秀麗

  被告: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被告: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濮陽公司)

  被告:力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諾集團)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萬元及相應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時支付利息并償還借款。

  根據(jù)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濮民初字第2660-1號,原告已申請并獲準凍結(jié)本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分行古田支行賬號:42001226447050002760戶的存款200萬元整。

  (五)原告:王貴賢

  被告: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被告: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濮陽公司)

  被告:力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諾集團)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按約定支付利息。

  2、責令被告力諾集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1年9月13日,被告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陽公司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并簽訂借款協(xié)議,借款到期后,未能償還借款。

  根據(jù)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濮民初字第2662-1號,原告已申請并獲準凍結(jié)本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分行古田支行賬號:42001226447050002760戶的存款200萬元整。

  三、其他說明

  除上述訴訟事項外,本公司2012年8月10日曾披露原告濮陽市新鑫融投資有限公司、彭青格起訴要求本公司下屬中原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2,683,844元的訴訟案件。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根據(jù)重組方案,本次訴訟如公司敗訴,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將由力諾集團承擔。

  上述案件的審理進展情況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宏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3年1月15日

 



作者: 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任編輯: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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