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4號公告,決定自當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補貼稅,稅率為0%-2.1%,實施期限為5年。2020年1月19日,商務部發(fā)布2020年第2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稅率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2024年11月18日,商務部收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代表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yè)提交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的補貼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的反補貼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補貼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F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xù)實施反補貼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和2020年第2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補貼稅。
對美國各公司征收的反補貼稅稅率如下:
1.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 2.1%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 0%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3.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0%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4.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0%
(MEMC Pasadena,Inc.)
5.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2.1%
6.其他美國公司 2.1%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補貼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和2020年第2號公告公布的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的反補貼措施,是否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2025年1月14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lián)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fā)表評論,可于2025年1月14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fā)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5年1月14日開始,應于2026年1月14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lián)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一處
電話:0086-10-65198435、65198757
傳真:0086-10-65198172
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
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期終復審申請書(公開版).pdf
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期終復審申請書--附件(公開版).pdf
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wps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1月10日
作者: 來源: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責任編輯:jianping